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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3人 北京丰台福威斯光储充一体化项目"4·16"较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6-09-19 火灾调查报告 2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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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6日11时50分许,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14号的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660.81万元。

事发地点位于集美家居大红门店1号馆东侧院内,主要包括北楼、南楼两栋砖混结构建筑,南北楼之间建有室外地下电缆沟。北楼为地上二层建筑,建筑面积约1060平方米,一层为储能室及设备间;南楼为地上一层建筑,建筑面积约245.6平方米,分别为控制室、西电池间、东电池间和设备间。项目一期于2019年4月投入运行,包括1.4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4兆瓦/12兆瓦时储能及充电桩等。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丰台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事故直接原因

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仿真模拟爆炸当量约26千克TNT,相当于115个手榴弹的爆炸威力。

间接原因:一是有关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备案先建设问题,在事发区域多次发生电池组漏液、发热冒烟等问题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事发南北楼之间室外地下电缆沟两端未进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场所实际风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是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四、事故处理概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刘博,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 帅常生,福威斯油气公司后勤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 陈元中,福威斯油气公司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追责问责人员

1. 王晓莉,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诫勉。

2. 庞绪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卢艳波,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科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 伊攀,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常务副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刘磊,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给予诫勉。

6. 杜明阳,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安全员,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 周方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给予诫勉。

8. 李春良,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副科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此外,市纪委市监委针对事发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建筑违法建设情况向丰台区政府下发工作提醒函;丰台区纪委责令大红门街道工委、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单位

1. 福威斯油气公司未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京丰国威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针对已建储能项目未备先建问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福威斯油气公司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 丰新电气公司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责令限期改正。

5. 京丰国威公司上级单位免去崔李沛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给予李静玲行政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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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素材类型:
  • 火灾调查报告
  • 用途:
  • 较大火灾报告
  • 更新时间:
  • 2026-09-19 09: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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