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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0人 泰州兴化和兴塑业"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08-10 火灾调查报告 2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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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2日18时47分,位于兴化市的泰州和兴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5万元。和兴塑业租赁晔星公司1号厂房西侧5000平方米区域从事塑料包装材料生产,租赁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起火建筑为1号厂房,框架结构,地上单层,建筑高度9.15米,分为南北2跨,每跨21米,东西向长150米。和兴塑业在租赁区域设置铁皮栅栏南北分隔,北侧为生产区,南侧为仓库区,仓库区存放成品卷材、半成品卷材及原材料颗粒20余吨。生产工艺涉及将聚丙烯颗粒与发泡剂(丁烷气体)混合发泡。事发当日18时47分,3名工人启动机器准备生产时发现仓储区起火,现场人员使用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扑救无果后撤离,18时53分拨打119报警。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开展扑救,最终将火扑灭。

二、事故性质

经泰州市政府"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兴化市和兴塑业有限公司"7·22"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多方面问题:一是和兴塑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组织生产、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是晔星公司出租厂房未实施安全管理,未了解承租单位火灾危险性,未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是厂房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消防车道不符合设计图纸,钢结构防火保护不足;四是兴东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五是兴化市住建局、消防大队、公安局等监管部门履职不力,消防审验共享机制不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不及时、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三、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和兴塑业仓库区储存的半成品卷材中丁烷发泡剂自然挥发,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仓库区未采取防静电安全措施,静电火花引燃可燃气体引发火灾。

(二)蔓延原因:一是未安装消防喷淋系统,生产区与仓库区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初期火灾不能被有效控制和扑灭;二是仓库内存放大量可燃物料(成品卷材、半成品卷材、原材料颗粒20余吨),火灾荷载大;三是厂房钢结构屋顶未采取有效防火保护措施,火灾发生后屋顶迅速坍塌,形成敞开式燃烧,加速火势蔓延;四是消防车道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影响消防救援车辆就近停靠。

(三)人员伤亡原因: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处理概况

(一)司法追责:对事故中涉嫌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和兴塑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晔星公司因违反《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问责处理:兴东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负责人因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依纪依规予以问责;兴化市住建局、消防大队、公安局等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因行业监管履职不力,依纪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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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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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素材类型:
  • 火灾调查报告
  • 用途:
  • 一般火灾报告
  • 更新时间:
  • 2026-08-10 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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